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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2007-11-29    阅读次数:102     
根据国务院第483号令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此,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是: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
  本市下列区域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
  按照土地所在的不同区域,本市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的纳税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不同纳税等级所对应的年税额标准计征。本市一至六级纳税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不等。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上述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二)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纳税人由土地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八、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九、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或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一)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三)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一)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家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三)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一)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仙霞西路(规划段)--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A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一)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杭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A4)—大亭公路(A30)—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上海石洞口煤气厂厂区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二)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六级区域适用范围
  崇明县全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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