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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摘要
2009/8/28    阅读次数:11361     

 

一、货物劳务税(流转税)政策方面

(一)增值税

1.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财税[2008]170号)

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予抵扣。

200911日起,本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超过原值,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自20091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内容:

1)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工业6%、商业4%统一为3%

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原为10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原为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扩大范围执行

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3.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政策(国税函[2008]1079号)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依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再生资源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化(财税〔2008157号)

20091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11日起,未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警告和罚款除外)。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7号)

主要内容:(1)自200911日起,对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等5个项目免征增值税;自20087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等5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6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2)申请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6.关于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调整的政策(财税[2008]171号文)

20091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合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 恢复到 l7 ,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

1.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政策(财税[2008]167号)

200911日起,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2.自200911日起,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1.关于市府38号文税收政策及配套税收政策

1)沪地税流〔200848号规定,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

2)沪地税流〔200849号规定,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条件:(1)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备,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2)具有A级物流企业资质;(3)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4)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5)无不良纳税记录。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11日起,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内容:

1)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部分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方面

(一)大规模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出口货物退税率

1.根据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0811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2.财税[2008]144号规定,自08121日起,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 ,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 13 % 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 %、 9 %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9 %提高到了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3.财税[2008]177号规定,从 20091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3%、14%提高到 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1%、13%提高到14%。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过渡政策(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6号)

20091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6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2008119日前获得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于20081231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630日之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985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第四季度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条例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条例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蔬菜水果等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50号文件规定,条例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已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财税〔2008149号文件下发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条例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16号文件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1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条例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115号文件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文件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1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条例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0847号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1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20081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接市局通知,对本市200071日后至2007年底前设立,依相关规定认定为集成生产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继续执行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本市房地产市场涉及的财税政策

(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自2008111日起,(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5)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6)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7)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沪房管交[2008]8号文规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245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98万元/套。

(二)财税[2008]174号、沪府办发[2008]55号文对个人出售房屋作了如下规定:从200911日至20091231日止,对个人转让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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