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规模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
1、根据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2、财税[2008]144号规定,自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 ,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 13 %, 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 %、 9 %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9 %提高到了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3、财税[2008]177号规定,从 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3%、14%提高到 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1%、13%提高到14%。
4、财税[2009]14号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5、财税[2009]4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香水等香化洗涤、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过渡政策(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6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2008年11月9日前获得“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年6月30日之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