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现就本市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降低,工业企业从100万降到50万,商业企业从180万降到80万。各级税务机关即日起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对主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将予以优先认定,并安排税控系统安装和培训。 二、2009年上半年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尽快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组织培训。 三、自2010年1月起,对2009年全年销售额超过新标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