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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售房屋纳税须知
2007-11-28    阅读次数:1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之规定,单位销售房屋(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综合楼等)应按规定缴纳以下各项税收:

  一、应缴纳以下各项税收

  1. 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非居住用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

  2. 各项附加税费:

  按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乘以相关税(费)率,缴纳相关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

  (2)教育费附加费率3%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费率1%

  注:外籍个人所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原有规定办理。

  3. 土地增值税:

  以销售房屋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销售非居住用房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原购进房产发票的金额或房产评估价+销售房屋相关税、费等)

  注:相关税金包括契税(房产评估价不扣除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按增值率依以下税率分四档计算缴纳。

 

级距

增值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扣除项目*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扣除项目*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扣除项目*35%

 

  4. 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沪地税所二(2007)]4号]

  5、企业所得税:

  在本区注册的单位出售房屋所得纳入企业所得额一起申报纳税。

  纳税人为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和外省市在沪未注册企业销售房屋在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专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和外省市在沪未注册企业销售房屋由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专窗负责征收相关税款并办理房产交易。

  2、纳税人为企业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征收相关税收后,税政科审

  批,开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通知书”,到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专窗办理房产交易。

  三、出售房屋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售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销售房产合同原件、复印件;

  3、出售方、购入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原购进房产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评估书)

  注: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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