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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问题
2009/11/24    阅读次数:1064     
 

  1.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通知单系统运行以来总的情况良好,但从近日申请来看,销售方开票有误呈上升趋势,为此,重申:请各单位开票人员开票时加强责任心,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后再开票,凡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2.增值税普通发票:

  (1)近日发现有企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成营业税税控装置的发票,开具了5%的营业税税率的发票,请各防伪税控开票单位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5%营业税税率,不要混淆。违者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申国税函[2009] 90 号文有关内容:

  ①、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170号)和财税 [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红字发票有关政策宣传;

  1.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销售方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加盖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 200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问题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

  ⑴、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⑶、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⑷、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2008年0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5.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在卷烟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6.购货方申请红字发票其进项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6行次。

  7.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时最好问清楚销售方的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一张红字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销项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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