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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关于换发《发票领购薄》的公告
2009/11/24    阅读次数:1519     

徐汇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薄》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23号)的要求,从2009年11月1日起本市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薄》,现将我局《发票领购薄》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于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3月31日根据主管税务所专管员通知的日期到第六、九、十五税务所办理换发《发票领购薄》事宜,其中:第二、三、四、五、七、八税务所主管的纳税人到第十五税务所换领,为避免换簿过于拥挤,请按通知时间换领。

  二、纳税人携带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和原《发票够用印制薄》到第六、九、十五税务所办理换发《发票领购簿》的相关事宜。

  三、办理换发《发票领购簿》的地址:

  第六税务所:罗秀路108号

  第九税务所:桂平路410号

  第十五税务所:虹桥路188号307室

  特此公告

普陀区税务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23号)的规定,我局于2009年11月1日起换发《发票领购簿》。现将换发办法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为避免拥挤,提倡在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已持有《发票购用印制簿》的纳税人在局办税服务厅24号、26号窗口(发票发售)领购发票时同时进行换发。如纳税人需单独换发《发票领购簿》,可持《发票购用印制簿》至27号窗口(其他发票业务)办理。

  纳税人换领《发票领购簿》后,应及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不予受理发票领购。

  二、换发时由税务机关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剪切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右下角(整本),交还纳税人保管。

  三、换发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31日前结束。

  四、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妥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应携带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和发票购用登记表至27号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

  五、《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由税务机关通过打印方式填写。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登记簿(内部领用台帐)。《发票购用印制簿》、《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登记簿(内部领用台帐)均属发票管理范围,如违反规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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