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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优惠政策比较
2009/11/13    阅读次数:1312     

一、简易征收:

旧政策:

 

财税【2002】第029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低于原值销售则免增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有无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

 

(1)财税[2008]170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财税【2009】第009号文: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无变化)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来料加工、间接出口(政策未变化)

财税【2005】第165号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未变化)

1、财税[2000]25号文: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嵌入式软件

财税【2008】第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恢复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5年11月28日起追溯执行。条件是企业必须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                          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核算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资源综合利用

财税[2008]156号:

156号文是对原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财税字【1995】44号、财税【2001】97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025号文的补充及调整,下文画线部分为原规定保留内容,其余均为新增及变化内容。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旧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再生资源利用

财税[2008]157号: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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