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注销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前置程序。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前置程序提供的资料:
经济城(招商中心)签署有关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正式申请提供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下放企业注销审批表》(下放企业提供)
4、《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6、《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未领用发票簿的不需要提供但必须在注销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7、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8、《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结果通知单》
9、利润分配自查表
10、企业自查报告
11、税收管理员签字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提供)
12、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或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查账的企业提供)
13、近期(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无中介报告的企业提供)
1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宣判的企业提供);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
16、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交回)和已缴销票证的证明
1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30日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