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 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 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