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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
2007/11/21    阅读次数:767     

一、业务概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业务,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本项业务只适用于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是否属实,申请的数量和起止号码是否准确,日常使用发票情况是否规范。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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