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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的通知
2009/10/15    阅读次数:923     
文号     沪国税征科[2009]2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9-3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发票核定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初次发票核定管理
  初次发票核定管理是对企业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事项的审批。现将该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事项,其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为:
  (一)在税务机关核查场地前,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后,可对可抵扣的普通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对纳税人以后申请发票核定的,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仍按《关于调整发票核定涉税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1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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