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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2007/11/21 阅读次数:464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确认纳税人是否无建帐能力。
2.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是否确无建账能力,符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资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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