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出口企业纳税人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特将现行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整理告知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所申请受理,领取《受理回执》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8、企业公章。
以上资料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原件后留存一套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经办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第二步:企业在领取《受理回执》十个工作日后,持以上资料复印件二套及《受理回执》到区税务局税政科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第三步:企业凭《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上述资料在30天期限内向“上海市财税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