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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流转税)政策简介
2009/8/28    阅读次数:1102     
(一)增值税

1、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予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内容:

(1)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工业6%、商业4%统一为3%

(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原为10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原为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扩大范围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5)合理界定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的范围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3、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政策(国税函[2008]1079号)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依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再生资源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化(财税〔2008〕15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警告和罚款除外)。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7号)

主要内容:(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5个项目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等5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6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2)申请部分项目优惠的纳税人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6、关于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调整的政策(财税[2008]171号文)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合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 恢复到 l7% ,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7、关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1+4%)×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1+3%)×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消费税

1、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政策(财税[2008]16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1、关于市府38号文税收政策及配套税收政策

(1)沪地税流〔2008〕48号规定,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

(2)沪地税流〔2008〕49号规定,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条件:(1)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备,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2)具有A级物流企业资质;(3)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4)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5)无不良纳税记录。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内容:

(1)纳税申报期限变化,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由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部分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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