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机构 区市容局
◎申办条件 区市容管理局
◎申办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6、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四、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6、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7、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五、行政许可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1、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2、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3、人民广场地区用地范围内; 4、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审批流程。
七、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17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后,属于公共阵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八、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 2、广告合同; 3、广告样稿; 4、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6、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7、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初始设置期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办事手续与办事程序 1、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6、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