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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报 特定地区享5年过渡期
2007-11-15    阅读次数:12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条例对特定地区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安排。
  另外,相关部门已成立优惠政策清理组,对目前100多项涉及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等进行清理。
  有些优惠政策将被取代或取消,有些仍会暂时保留。作为对条例的补充,相关部门今后会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出台单行文件,以细化、指导、落实相关规定。
  特定地区享有5年过渡期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15%的所得税率,在5年内分别提升至18%、20%、22%、24%和25%;沿海经济开发区24%的税率在2008年一步到位执行25%税率;中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将延至2010年到期。已经执行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在10年内予以延续完成。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趋严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这些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中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
  专家介绍,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作废,同时不搞终身制,一至两年将予以重新审定,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按滞后的产品目录进行认定,而是列出8个大领域、140多个子领域。符合上述领域的新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其先进性,并报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其资质。
  税收优惠规定细化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少于一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收入,减按10%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征税。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收入计算;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扣除或摊销;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200%扣除;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条例还细化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明确了工资、财产保险、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具体范围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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