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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
2007-11-14    阅读次数:133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11月1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市政府最新制订的《关于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主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行为,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租住需求,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焦扬简要介绍了制订《规定》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擅自改变生产使用性质出租,或违规改建为宿舍向来沪务工人员出租的情况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本市新建住宅小区中“群租”现象逐步蔓延,不仅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损害相邻业主的权益,而且产生大量的治安、消防、卫生等隐患,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此,整治“群租”被列入今年的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这就要求在对“群租”开展集中整治时,一方面要创新思路,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业主自我管理的作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堵疏结合,在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地研究解决来沪人员的居住问题。

  因此,制订《规定》,规范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的行为,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租住需求,而且有利于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推动“群租”整治工作,维护市民居住安全和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建设。

  在制订《规定》时,本市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既有利于合理利用,又有利于解决来沪人员的租住需求:必须切实保障租住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临时改建的宿舍要与生产性房屋严格分离,不得与生产车间、仓库等置于同一防火分区内;必须符合城市改造和发展的要求,不得改变原用地规划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并严格控制临时改建的使用年限。

  根据《规定》,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必须遵循这样三个基本要求:

  (一)改建的条件和要求

  坚持贯彻“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建筑结构上,必须是依法建造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和砖墙混合结构的多层或高层非居住房屋,且符合规定的完好标准;在消防安全上,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等要求;在改建方式上,不得进行加层、搭建、扩建或利用层高设置插层,不得“拆落地”改建或拆除重建,同时应符合规定的改建标准,努力改善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二)改建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为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规定》对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为宿舍的程序,从申请、审核和验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根据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房屋产权人向区(县)经委提出改建申请,由区(县)经委组织安监、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二是房屋产权人根据可行性研究意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审批手续;三是改建完成后,由区(县)经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方可对外出租。

  (三)改建后的出租和使用管理

  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在出租前必须成立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为切实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加强人口综合管理,明确规定临时改建的宿舍只能出租给与上海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房屋出租后,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要督促和配合来沪务工人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手续。

  焦扬表示,整治“群租”工作自今年3月动员部署以来,通过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规定》发布后,市有关部门将会同各区县,抓紧时间,按照来沪务工人员的区域分布,集中审核一批闲置的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并结合整治“群租”工作,积极进行疏导,以更好地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效遏制“群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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