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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办税日历 |
2009/7/2 阅读次数:944 |
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7月 |
1-15日 |
1-15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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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
1-15日 |
200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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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地税征收 |
7月 |
1-7日 |
1-7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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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
1-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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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
1-15日 |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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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
1-15日 |
200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 |
1-15日 |
申报后三日内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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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1-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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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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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补退税款新政策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通知》指出,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要多多关心2009年5月3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涉及到需要对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的税收问题,要及时与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在今年内进行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比如2009年6月2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如有企业未享受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办理。 到目前为止,除财税[2009]27号文件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等几个文件,提醒广大会员、企业一定要关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以便及时处理免受损失。
卷烟消费税新政:甲类卷烟税率提高至56% 加征一道批发环节从价税 为了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相关部门日前连续发布关于卷烟的四个税收政策。将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而相应的计税依据和征管方式也随之作出调整。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6%,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 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国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云南国税指出:因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只是一道环节征收,如果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义务人之间销售卷烟也征收消费税,则可能出现在批发环节征收二道以上消费税的情况出现,所以规定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义务人之间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如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另外,为了加强卷烟行业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两个程序性文件,明确了新消费税政策下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征管问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下发《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主要就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差价结算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
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提高到90%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将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此项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在世界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是稳定出口促进外贸经济增长的又一良策。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又称为出口退税专项贷款。
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四点: 一是办理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首先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等。 二是申请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如专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须填制《要求变更出口退税帐户申请书》。 三是贷款利息计收问题。贷款提前归还时,应当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收利息;贷款展期时,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未展期按规定计收罚息。 四是专项贷款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应分别计帐,在该项贷款未还清前,出口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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