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自2009年6月22日起,根据《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加入本市“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通知》(沪国税计[2009]3号)、《关于同意杭州银行上海分行加入本市“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通知》(沪国税计[2008]52号)及市局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的内容,在已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新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的分支机构开设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纳税人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具体操作要求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125号)的内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