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税务稽查
(一)稽查部门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3.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帐。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册、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5.检查验证。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将《税务稽查底稿》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经稽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相应的缴款书,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
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违反上述所列的任意一条均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1)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条件
1.公民对税务机关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二)申请、组织听证的程序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税务机关记入笔录。
2.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对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审核确认有关委托事项。
3.税务机关在受理听证后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方式和听证主持人。
4.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会认定的事实作出是否变更原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