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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2007/11/8    阅读次数:1285     
一、适用税种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目前,我国开征22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目前本市无应税资源品目,未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筵席税(本市尚未征收)、牧业税、关税。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10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1.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3.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4.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5.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6.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目前本市无应税资源品目,未征收);

  7.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8.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9.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2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和关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在每年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1日至5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四、纳税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接采用或委托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括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式。

  1.业务流程说明

  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的功能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表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的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在其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六、定期定额管理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1.核定定额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

  (2)典型调查;

  (3)定额核定;

  (4)下达定额。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以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以分为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纳税人按照原核定定额纳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定额。

  2.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

  对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有以下专门规定:

  (1)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当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3)纳税人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和其他有关手续。

  (4)纳税人停(歇)业时,应当在停(歇)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没有使用的发票,交回有关证簿。

  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了按照规定补征应征税款之外,还将按照偷税处理。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经营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当在停(歇)业期满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期。

  (5)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照偷税处理。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要求,凭有关退(免)税凭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免)税的依据。目前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电脑报盘申报,一种是手工申报。出口企业应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填写的、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八、票据管理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带好税控IC卡。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四)其他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年检

  (1)年检对象: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和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和印制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年检内容: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编号、纳税人经济性质、纳税人工商登记号、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用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发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准予印制购用票种、数量等,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发生了变更。

  (3)经年检合格后,应加盖查验章

  4.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之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普通发票有奖管理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中新设立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通过对《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促成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的消费金额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1)实施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如表:

  

征收范围

征 收 项 目

         

服务业

代理业

介绍服务

仅指自费留学中介、房地产经纪和中介

饮食业

租赁业

仅指棋牌室娱乐场所出租

其他服务业

沐浴

除大众化浴室外的各类洗浴服务

理发

包括美容美发,大众化理发除外

洗染

指经营洗衣、烫衣、织补、皮革制品保养及上光等业务的专业店

照相

指经营摄影、彩扩、冲印、个人形象设计等业务的专业店

礼仪服务

仅指婚礼服务(包括婚纱出租)

娱乐业

歌厅、舞厅

卡拉OK、酒吧

台球、保龄球

游戏(艺)机娱乐

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

其他文化业

仅指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的各类技能、艺术、语言职称和计算机培训

体育业

仅指各种健身房、乒乓房、网球场、羽毛球场、壁球场、滑雪场等

建筑业

装饰

仅指家庭装潢、装饰

 (2)票面金额设置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10元以下无奖;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印发票。

  (3)奖额设置

  A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额设置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

  《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7档。

  B、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额设置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9档。

  (4)有奖发票兑奖地址、电话

上海市税务机关有奖发票兑奖点

单张发票兑奖奖金的范围:5---10000元(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底楼

636504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

建国中路31

64459814*203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新桥路682

33074678*22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斜土路3131

63021008*100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虹桥路188

64418888*303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昌平路991号底楼大厅

32174988*102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天山路1827

62730882*105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北石路579

5250069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中山北路198号三楼

56323818*30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临平北路351号楼2

2603564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

黄兴路4022

6543680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沪闵路65552

6413190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凇滨路283

5667981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嘉定塔城路887

6959051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石化卫零路345

5796140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松江新城圆中路2

677367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100

5985022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奉浦开发区奉浦大道111

6710910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南汇区分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

5800946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

城桥镇人民路66

69613697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川沙镇新川路580号二楼

58905890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向城路80号三楼

50581122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新金桥路201

50320055*8100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二楼

50461010

  (5)真伪查询:12366 www.csj.sh.gov.cn

  (6)发票确认:96081300 www.csj.sh.gov.cn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一)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为ABCD四种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二)税务机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和统一的原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和分类管理措施。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考核评定制度,依据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及时考核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定期评定和适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措施。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体现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和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是否遵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管理。具体内容由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1项具体指标组成:

  具体包括:

  1.连续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2.连续两年税款缴纳情况;

  3.连续两年法律责任情况;

  4.连续两年税务管理情况;

  5.连续两年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上述所称的连续两年是指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

  (五)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采用百分考核制,考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六)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用状况考核得分多少,一律评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七)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激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八)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九)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收)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十)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国家信息化重点工程之一,是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全过程实现网络运行,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工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主管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税务(分)局审批开票权限分局核准报市局市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金税卡和IC卡装机试机开票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作废必须与纸质发票一致;跨月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

  (三)最高开票限额变更

  纳税人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四)发票电子信息申报

  不论当月是否开具发票,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

  (五)抵扣联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必须先通过认证,然后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纸质发票认证

  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网上认证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是指利用现代化电子通讯设备,通过自助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自助认证形式。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有利于税企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远程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网上认证将以往手工进行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和报税工作改为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使您可以通过Internet公共网,足不出户实现发票网上认证,从根本上减轻纳税人往返、等候和携票奔波的安全隐患,以及税务征收大厅高峰期压力。

  业务流程说明:

  企业将平时交易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扫描方式录入到客户端软件中,需要认证时,通过Internet进入上海市财税网网上认证页面,输入合法用户名和口令后,可以进行数据的发送和结果的查询。

  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认证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认证纳税户提交的认证数据,并将认证的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服务商:为网上认证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认证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认证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认证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1)网上认证系统的功能范围

  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随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完成日常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纳税人可远程查询认证结果。

  纳税人可远程更新网上认证程序。

  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2)纳税人申请网上认证的条件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认证。

  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网上认证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扫描抵扣联。

  (3)纳税人申请网上认证程序

  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审批

  税务机关审核部门收到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机关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并转税务机关受理部门。

  领取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收到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A、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B、《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

  (六)其他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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