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税收征收
2007/11/8    阅读次数:1304     
一、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零税率

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6%

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4%

小规模商业企业(需每年申请核定)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本市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本市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
  4)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固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见第四篇);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发票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营业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注:娱乐业中台球、保龄球自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

  3.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计算公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8.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
  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分包人再将建筑安装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三)消费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等产品。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计 税 单 位       税率(税额)

一、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

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             大箱(50000支)     150元(从量计征)

                                                             45%(从价计征)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

价格50元以下                         大箱(50000支) 150元(从量计征)

30%(从价计征)

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斤(500克)或(500毫升)      0.50元(从量计征)

                                                            20%(从价计征)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每吨出厂价3000元

(含3000元)以上                     吨                   250元

每吨出厂价3000 元以下                 吨                   220元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              各种金、银、                          5%

                      金基、银基

                      合金首饰以

                      及金、银和

                      金基、银基

                      合金的镶嵌

                      首饰、钻石

及钻石饰品

铂金首饰

                      珠宝、玉石、                          10%

六、成品油

1.汽油(无铅)                        升                    0.2元

  2.汽油(含铅)                      升                    0.28元

3.柴油                                升                    0.10元

4.石脑油                              升                    0.2元

5.溶剂油                              升                    0.2元

6.润滑油                              升                    0.2元

7.燃料油                              升                    0.1元

8.航空煤油                            升                    0.1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3%

在1.5升(含)以下的,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1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注: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3.征收对象及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4.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方法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点五(或百分之二点五)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成本和费用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7)损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捐赠的扣除
  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下列标准限度内准予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以内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扣除。
  (10)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11)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2)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扣除。
  (13)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14)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坏帐损失,可税前扣除。
  (15)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予以税前弥补。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
  (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8.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9.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工业(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汽车修理、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包括陆上运输、水上运输)和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其中货物运输应税所得率为10%;
  建筑业(包括装潢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中电子游戏业的应税所得率调高20%~50%;
  其他行业(包括广告业、仓储业、咨询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3)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33%以及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货物运输业适用税率为33%。 
   (二)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5000元以下

5%

0

5000-10000元

10%

250

10000-30000元

20%

1250

30000-50000元

30%

4250

50000元以上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级  数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9年11月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
  (1)课税对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所得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4.税目税率表。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5.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计算公式如下: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6.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
  (1)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成本费用列支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③资本的利息;
  ④各项所得税税款;
  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5)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6)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三、地方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除另有规定外)。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上述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按件贴花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3‰

  3.计税方法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对应的税目,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如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
  (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是财产保险的,一律按单据帖花;是银行借款的,在借据上帖花。
  4.其他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2)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三)房产税
  1.开征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3.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简称从价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简称从租计征,税率为12%)。
  4.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
  (1)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四)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2.机动车适用税额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全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每吨

60元

摩托车二轮

每辆

60元

三轮

每辆

80元

包括机动车三轮客车

轻便摩托车

每辆

20元

汽车拖车乘人

每辆

224元

载货

每吨

42元

包括拖拉机拖车

临时牌

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3.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等分别确定计税标准,如机动车:乘人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乘人按辆计税;载货汽车、汽车拖车载货按载重吨位计税。
  4.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个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缴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地  段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适  用

税  额

7.50

6.50

5.50

4.50

3.50

2.50

2.00

1.00

0.50

  3.纳税期限
  (1)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六)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
  3.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
  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的车辆购置税划转本市税务机关征收。车购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代征点。

  五、农税
  (一)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沪府发[1987]36号)规定:“
  (一)一九八四年近郊四县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十元;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八元。
  (二)近郊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六元。
  (三)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五县、每平方米为四元。
  (四)三岛(崇明岛、长兴乡、横沙乡),每平方米为三元。
  (五)国营农场、劳改农场、部队农场等,地处三岛的每平方米为三元;地处其他各县的每平方米为四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二)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对象及范围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
  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3.税率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同时,《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六、规费征收
  (一)教育费附加: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费率: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征收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提防维护费:
  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6号文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本市提防维护费停止征收。

  七、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本市为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本市为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

表一:商品流通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

项   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水 果 类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水 产 类

4,600

4,200

3,800

3,400

2,800

服装鞋帽类

5,600

5,000

4,400

3,600

2,800

百货类(店面)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烟糖杂货类

3,600

3,400

3,000

2,400

1,800

熟 食 类

4,200

4,000

3,400

3,000

2,200

肉    类

10,000

10,000

8,000

邮 品 类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表二:修理服务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

项    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理发兼烫发类

2,000

2,000

2,000

1,000

1,000

美容兼理烫发类

4,000

4,000

4,000

2,000

2,000           

缝纫制衣类

1,800

1,800

1,800

1,200

1,200         

修理人力车类

1,800

1,800

1,800

1,200

1,200            

修理助力车类

3,000

3,000

3,000

1,500

1,500         

表三:饮食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

项    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饭 菜 类

5,500

5,000

4,500

4,000

3,500

点 心 类

4,000

3,800

3,200

2,800

2,200

表四:交通运输业                                          单位:元

级      差      地       区

项    目     

客 运 类

对在本市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个体户,不分车种、品牌和型号,一律实行按营运车辆确定月基数营业额的征税办法。对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和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闸北、普陀、杨浦、虹口、宝山、闵行区的出租汽车个体户,确定其月基数营业额为8000元;对税务登记在嘉定、松江、南汇、青浦、奉贤、金山区和崇明县的出租汽车个体户,确定其月基数营业额为6500元。
  上述基数营业额是按照“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应乘以1.2系数相应确定月基数营业额。

货 运 类

车载量1吨以下(含1吨)的为2000元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1.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
  销售货物:工业生产为1.5%;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水泥、木材、钢材为0.4%;铝合金材料为0.6%;农副产品为0.5%;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水果、水产为1.5%;卤味、熟食为2%;鲜花为6%;其它为1.2%。
  加工修理修配业:加工、修理、修配为2%。
  交通运输业:陆上运输为3%;水上运输为2%;装卸搬运为3%。
  建筑业:建筑业为2%。
  娱乐业:电子游戏房为10%;其它为6%。
  服务业: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仓储业为5%;咨询业为6%;广告业为4.5%;美容美发业为5%;中介业为6%;快递服务为3%;其它为3.6%。
  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培训为4%。
  2.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3.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
  (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五)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0701967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