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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业务问题解答
2009/6/13    阅读次数:945     
  一、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缴税?税率为多少?
  答:从事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二、对个人将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答: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则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取得赞助款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于无偿取得,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反之则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摄影店既出售胶卷又提供照片冲洗服务应该如何缴税?
  答:摄影店出售胶卷和提供冲洗服务属于兼营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摄影店如果能分别核算胶卷销售额和冲洗照片服务的营业额,则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胶卷销售额和冲洗照片服务的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六、超市向进场的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和销售返利费要缴纳哪种税?
  答: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1.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2.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

  七、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这里销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而商品房购买者,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以,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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