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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2007/11/3    阅读次数:778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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