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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咨询(增值税篇)
2009/6/8    阅读次数:7110     

2008年热点咨询(增值税篇)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的运输费抵扣. 3

2. 分公司注销税金如何处理. 3

3. 发出商品期末是否计算销项税额? 3

4. 请教关于外出经营证明的问题. 4

5. 购进的财务管理软件进项税抵扣问题. 5

6. 蒸汽供应公司应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6

7. 打印机和机器设备上用的零件是否可以抵扣. 6

8. 购进汽油抵扣进项税金. 7

9. 软件企业有无增值税优惠政策. 7

10. 当月票据放到下月进账行不行. 7

11. 有关增值税问题求教. 8

12. 分期付款购的应用软件. 8

13. 物流公司是否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8

14. 这样处罚对不对. 10

15.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多少钱. 10

16. 粉煤灰蒸压砖项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11

17. 酒类销售的瓶盖费属什么性质. 12

18. 办公室内一些用具是否能否抵扣. 12 www.songlei.cn

19. 购买软件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13

20. 一般纳税企业正常税负多少. 14

21. 何时缴纳增值税及确认收入. 14

22. 向农户购柴增值税处理. 15

2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问题. 16

24. 是否视同销售对待. 16

25. 进口货物发生折扣需要进项转出吗. 16

26.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并入企业收入. 17

27. 价外收入要适用哪种税率. 17

28. 中部地区生产用机动车是否允许抵扣. 18

29. 购货方的运费部分的应付帐款是挂供应商还是承运商. 18

30. 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就一定要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18

31.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9

32. 委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代收款项是否缴税燃气初装费缴税. 19

33. 委托加工业务我司是按加工行为还是按生产混凝土行为缴税. 20

34. 对方提供水泥,我们加工怎样纳税. 20

35.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有何区别. 20

36. 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吗. 20

37. 物品购入后给经销商,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1

38. 纺纱企业落棉及破籽税率计算. 21

39. 不开据收购单能否计成本. 21

40. 关于电力企业线损率的规定. 21

4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费能否抵扣. 22

42. 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22

43. 矿山开采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3

44. 铁路大票咨询. 23

45. 请问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要反缴17%的税吗. 24

4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物品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4

47. 承接了某公司的IT外包服务这种劳务上什么税. 24

48. 销货方是否将代垫运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 25

49.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25

50. 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25

51.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 26

52. 粮食收购进项税. 26

53. 工业企业的职工浴池耗用的外购煤、水、电能否抵扣进项税. 27

54. 明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后有欠税的怎么办. 27

55. 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免税产品,请问购入机器设备进项税需要计算免税部分转出吗. 28

56. 关于材料暂估的相关后续问题. 28

57. 养猪专业户自己养殖并销售的生猪是否免征增值税. 29

58. 烟花爆竹零售要交税吗?要交什么税? 29

59. 分公司出售时的相关税费如何计算. 29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的运输费抵扣

问题详述: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鞋的批发和零售,目前是按核定交税,但现在鞋子要进入大商场,商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这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领取发票,应按什么税率交税?若每月开具10万元(含税额),该交多少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说明是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当然也很难说能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www.songlei.cn

如果需要,贵公司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文件的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符合规定要求才能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则按规定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按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www.songlei.cn

 

 

2. 分公司注销税金如何处理

问题详述:我所在公司为分公司性质,属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老板有注销分公司的计划。但现在一业务尚未处理完:我公司从甲处购货销于乙公司,但因质量问题乙公司退货于我公司,我公司退货于甲公司。我公司已给乙公司开了销售退货发票,但甲公司不给我公司开退货发票也不退款给我公司,为此事我公司对甲公司已提起诉讼。现在我公司应交税金增值税为-90000元,如若此时注销我分公司,税金这块如何处理?注销分公司后,如若胜诉了乙公司可以开退货发票给我总公司吗?如若不能,该如何处理?

解答:贵公司发生进货退回而未能收回货款和增值税款,不能扣减当期收入和进项税额,此时办理注销手续,应办理结算应缴未缴税款,不能收回的欠款作损失处理,并缴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其购买簿和金税工程设备等。注销后贵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消失,如收回欠款则由存续法律主体(如总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3. 发出商品期末是否计算销项税额?

问题详述:我是一名财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我单位期发出商品较多,造成发出商品不能及时结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况:1、客户一般按批订货,而期末我们未能完成全部订单,故不能结算,当期发出的货物我们列发出商品核算,待合同全部完成并结算时,才计算增值税。2、按照合同规定,一般我们与客户的结算期为二个月,即货物发出后二个月内结算并付款,所以一般我们在结算开票时才列当期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结算前我们将发出货物列发出商品核算。而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时,要求我们在货物发出的当月应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务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我们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解答:判断你单位的该业务应属于直接收款结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33条规定:应在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实现.因此,税务机关处理正确。财务如暂不确认收入,应先计提销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帐务处理如下:   www.songlei.cn 

(1)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是实现销售的一种办法,购销双方必须签订“赊销合同”,当双方签订合同后,企业应于产品发出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    

(2)开出发票时,借:应收帐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在这过程中,商品仍归属于企业,只是随销售方式的不同将产品暂时移送到赊销单位,只有在购、销双方按”赊销合同”约定的时候,商品的所有权才归属于买方,这时销售收入方才实现。  

 

 

4. 请教关于外出经营证明的问题

问题详述: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已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也有税控机可以开技术服务发票,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最近签定一个吉林油田服术服务的合同,请问我公司可以直接开发票给吉林油田吗?还是必须由吉林油田当地地税代开发票?另外,如果我公司自己直接开票,是否需要到北京地税开“外出经营证明”?

  另外听说如果没有外出经营证明,多交3%的税,当地地税也可代开发票,如果这样做,事后是否需要补开外出经营证明呢?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末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将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回答供参考,具体请你向你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购进的财务管理软件进项税抵扣问题

问题详述: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把纳税人,外购企业管理软件或者财务软件,金额较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问题: 1、从会计实务上讲,是否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该项进项税能否在增值税中抵扣。 如果可以的话,能否指出如何操作才能既维护企业利益,又不违反税收规定。
解答:一般来说,财务管理软件是入无形资产科目,而非固定资产,然后根据使用年限按直线法摊销。具体要看你财务管理软件的价格。如果购买的价格较低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要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价格比较高那就必须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几百元的单机版没有做无形资产的必要。
    企事业单位购进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就附带软件,软件不单独计价。另一种是购买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如某些财务软件)。
    上述两种购进计算机软件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上有不同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前,参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税法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该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对此条款立法起草小组解释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是属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财务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故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应作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所购买的财务软件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分期摊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上述问题搞清了,我们再来看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依据上述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随同设备一起购入的软件,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单独购入软件,计入无形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提的(二)至(六)项的情况,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例一,试点地区企业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可按规定进项抵扣。

特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购财务管理软件,如果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入几套管理软件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软件单独计价并作为无形资产——软件使用权管理,且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 蒸汽供应公司应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题详述:我是一家新办的蒸汽供应公司会计,3月份暂定为一般纳税人,我想知道蒸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如贵公司供应的蒸汽属于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形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和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热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低税率。

 

 

7. 打印机和机器设备上用的零件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详述:打印机和机器设备上用的零件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首先了解一下税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有六项,即:

    1.购进固定资产(扩大抵扣范围的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的打印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否则可以抵扣。

    对机器设备上用的零配件,一般是允许抵扣的,但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就不能抵扣。

    以上回答供参考,具体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8. 购进汽油抵扣进项税金

问题详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企业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仅有一台使用汽油的车辆,但该企业取得的汽油进项发票远大于其汽车的正常汽油用量,对已核实的未用于汽车的汽油进项税金做转出处理,请问上述处理适用哪一条法律定性更准确?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即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耗用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的进项税额从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至于被查企业取得的汽油进项税额远大于其汽车的正常使用量,对已核实的未用于汽车的汽车进项税额是否作进项转出处理,应当考虑被查企业购进的汽车是否有库存或是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上未使用汽油相符,以及被查企业是否将购进汽车用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因为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只要企业购进货物且没有将购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是转出项目,就可抵扣销项税额。

 

 

9. 软件企业有无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详述:我单位为软件生产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现由于业务量的增加,拟改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6%变为17%,我单位产品成本中人工费比率较大,材料相对较少,经过测算,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后,我单位增值税税负将增加5个百分点,纳税压力加大,特请教这种情况有无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10. 当月票据放到下月进账行不行

问题详述: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公司在3月底时进货叫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当月票据来不及,我把它放到4月份抵扣,在4月份进账,行不行的啊?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以,是否可行,看贵公司是否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11. 有关增值税问题求教

问题详述:甲、乙、丙三家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乙已将货物送交甲企业,含税价格为10000元。

由于甲企业资金困难,无钱支付。于是与丙签定协议,由丙将货款10000元支付给乙。

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给丙。丙再按103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甲、丙均抵扣了进项税额。

甲的原材料入库单上注明的是乙的名称,该入库单与收取的丙的发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

现请教各位高手,此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有何方法解决。

解答:此项业务符合三方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实际收款方、付款方与开票方、受票方一致,没有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发送货物时采取了直接发送第三方的方式,需符合交易合同约定并在帐务处理时有相应附件说明即可。

 

 

12. 分期付款购的应用软件

问题详述:分期付款购的应用软件,单独计价,没有计算机硬件设备帐务处理。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技术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软件的资产处理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无论是否分期付款,也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其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但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其技术服务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13. 物流公司是否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问题详述:某物流公司向购货企业提供货物时,一并提供运输业务,双方合同是货物购销合同与运输合同分别签订的,并且“两票结算”,即货物部分已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运费部分开具地税运费发票结算,在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以上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以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时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置?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规定,〔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特别规定,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按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而且,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作为非专业运输企业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只有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才允许抵扣。因此,国税发[2005]208号只初步解决了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文件只规定了37户试点物流企业可以执行这一政策,说明其他物流企业暂时还是要按原来的政策执行。虽然如此,但是文件提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其他物流企业纳入试点后,便可以按照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减轻税负和涵养税源的关系问题。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不仅要关注名义税率,更要努力做到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大体平衡。从总体上来看,解决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平衡税负,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国家税务机关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物流企业也要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产业,也是一个微利行业。因此,税收问题的影响比较明显,如果税收问题解决得好,就会有力地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发展了,受惠的不仅仅是物流企业。

综上所述,“某物流公司向购货企业提供货物时,一并提供运输业务,双方合同是货物购销合同与运输合同分别签订的,并且“两票结算”,即货物部分已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运费部分开具地税运费发票结算,在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此项业务处理合法有效,税务部门应予认可。不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14. 这样处罚对不对

问题详述:我公司在6月份已经把滞留发票共48万元货款全额补交了税款,但稽查局却说他们五月份来检查,让我们把这笔税款放在四月份又补交,以后再逐月抵扣6月份多交税款,但是税务局却为此处我公司50%罚款,请问,既然税务局承认我公司这笔税款6月份补交有效,并且要我们4月份又重复再交纳以后再抵扣,为何又要处以罚款呢?别的公司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补交税款都不处以罚款,我们自查补交税款,积极主动协助税务机关调查,虽然事情不因我公司而起,我公司本着受害人但仍主动承担过错,主动补交了税款,但是税务局为什么仍要对我公司处以罚款,请问税务局这样做有什么依据?是否合理?罚款是否合理?

解答:贵公司“在6月份已经把滞留发票共48万元货款全额补交了税款,但稽查局却说他们五月份来检查,让我们把这笔税款放在四月份又补交,以后再逐月抵扣6月份多交税款,但是税务局却为此处我公司50%罚款”存在表述不清问题。如果不是理解有误,贵公司是在2007年6月份补缴滞留发票48万元货款应纳税款,而稽查局是在2007年5月份到贵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通常情况下,如果贵公司是在2006年6月份取得购货方开具的48万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请认证并抵扣,也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应在补缴应纳税款的同时缴纳滞纳金。如果不是贵公司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是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稽查局在作税务处理决定时可以责令贵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当然,要是贵公司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在先,稽查局的税务检查在后,是不适宜并处罚款。或者贵公司虽然没有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申请认证抵扣,而且在当月已经申报缴纳税款,便不存在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问题,但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过错仍是免不了的。

 

 

15.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多少钱

问题详述:申请一般纳税人是五十万吗,机器生产,销售行业。

解答:综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等等的规定,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6.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6. 粉煤灰蒸压砖项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问题详述: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粉煤灰蒸压砖的公司,2007年12月在市区注册成立;08年3月又在本市所属的某县登记成立了一个生产,销售粉煤灰蒸压砖的工厂(非独立法人),两个地方都办理了税务登记,请问我公司应该在哪里申报纳税?粉煤灰蒸压砖项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解答:首先回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地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从你单位的情况看,你们在市区与县区设立的两上机构由于都是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因而应当分别向市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其次回答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同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此条规定,由于你单位在县区市的工厂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市区设立的公司却是有法从资格的(这是从你的问题中推理得出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你们就不会在问题中强调县区的工厂不具有法人资格了)。因而应当将县区工厂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并入市区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就由市区机构在市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其他税种的申报,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应当地房产和土地的坐落地分别计算缴纳税款;至于城建税,则应当按照与增值税一同缴纳。

再将回答你所提出的税收优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要等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

由于我们不能了解你单位生产的粉煤灰蒸压砖的详细内容,因而不能准确地回答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所以将可能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并列出,以供你单位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中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还明确指出:“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等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内的产品实行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

 

 

17. 酒类销售的瓶盖费属什么性质

问题详述:酒类经销商将酒销售给各酒店,为促销给酒店服务员提取瓶盖费是否计入收入征税?如啤酒一箱进价20.00元,加差价6.00元,给服务员瓶盖费6.00元,给酒店返4.00元,酒店销售36.00元.结算有两种情况:1:以26元价格直接结算.2:以36元结算然后给服务员和酒店老板个人返还。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你所提酒类经销商向各酒店销售的啤酒的结算价不同,为促销给酒店及服务员返还款或者提取瓶盖款等,对酒类经销商应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经销商返还给酒店及服务员的返还款(瓶盖款),按支付佣金或手续费对待。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18. 办公室内一些用具是否能否抵扣

问题详述:有一些在办公室内使用的杂物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如拖把、扫帚、热水瓶、电热水壶、 洗手液、办公桌椅、会议桌等,这些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办公用品,办公用品与办公室内个人消费用品如何划分?有没有相关规定?

解答: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用三个条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三个条款分别为: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上、调整和补充,包括允许对运输费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等等。

  但是不管怎么说,从现行的所有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纳税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货物,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所规定的抵扣税款的条件,都应当允许进行税款抵后扣;相反,如果纳税人所购买的货物不符合抵扣的规定,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

  现在再回到你的提问。对于纳税人办公用的拖把、扫帚、热水瓶、电热水壶、洗手液等等,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应当是允许进行税款抵扣的。至于办公用的桌椅、会议桌则应当视情况处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则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则自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至于办公用品与办公室内个人消费用品如何划分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等等财税部门没有制定或者出台任何的文件予以明确地规定。但是从生活的实际内出发,要加以区分也并不是很难的,所谓办公用品理所当然应当是用于企业或者公司生产办公的,其所有权归属于企业或者公司,个人从企业或者公司领用后,只享有使用权、保管权、控制权,而不享有所有权;而个人消费品则是归个人所有的,用于个人生活的。

 

 

19. 购买软件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问题详述:企业购买电脑软件,是否应计入无形资产,是否可将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认证抵扣,会计上应如何计账呢?

解答:一、企业购买的电脑软件是否应该计入无形资产?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如果纳税人所购入的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入的,并且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那么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入固定资产,而不能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的确认条件,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2.如果纳税人是单独购入的软件,而且所购置的软件也符合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就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3.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 第四条的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二、购买电脑软件可否将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认证抵扣?

  从你的提问可以看出,你所购买的软件属于软件产品,不仅销售方属于增值税课税范围,而且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那么由于此时软件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因而即使取得了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你单位处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抵扣的试点地区,比如说东北,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在试点地区,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2.电脑软件是单独购买的,那么不管你是在试点地区,还是在非试点地区,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抵扣税款的抵扣规定,那么其中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3.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规定,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 一般纳税企业正常税负多少

问题详述:请问一般纳税企业(工业和商业)正常税负多少?地税要申报工会经费吗?

解答:你好,你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就先回答你提出的税负问题,我们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是按增值额计算征收的,对于每一个企业,甚至是每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它的税收负担率,也就是你所说的税负都是不一样的。决定税负的是企业的法定增值额。经营过程的增值额高税负就高,增值额低,税负就低。

  再这里,再和你谈谈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法定的,基本税率是17%,不分商业和工业。除了基本税率外还有一档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范围如下: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国务院决定,对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7%。这个问题不知我说清了没有。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提出。

 现在回答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的规定如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就是说,不管你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征管还是由地税征管,都不存在单独申报的问题。    

 

 

21. 何时缴纳增值税及确认收入

问题详述:我单位是生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为用于输送油气水等介质的管材及其配件,为方便销售我单位在异地设有库房,请问将生产的产品移送至异地库房以便随时销售备用的货物在什么环节缴纳增值税,另外我公司的产品销售后需要进行安装完成后购买方才可使用那么又在什么时候确认销售收入呢?

解答:这实际上是一个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是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的,即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来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制度与财务制度的衔接。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的延迟纳税以及保障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均衡增长,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除此之外,增值税的其他政策还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除非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否则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现在回到你的提问。对照上述的政策,你单位将有关的产品移送到库房的,如果是用于销售的,那么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如果不是用于销售,而只是用于存储,那么,则首先作为库存产品处理,在对外销售时,再按照上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其一,如果销售与安装是分开的,即你单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设立了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那么在对外销售并开具发发票时即应当确认收入销售收入实现,因为此时取得了索取货款的凭据了。对于安装劳务收入,则需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二,如果销售与安装没有分开,那么在将产品对外销售并开具相关发票时即应当确定收入。

 

 

22. 向农户购柴增值税处理

问题详述:我公司向农户购烧锅炉用的木柴,每月约5-6万元,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货款是否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处理?

解答: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购入的用于烧锅炉用的木柴其实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柴火,而柴火大多属于乔木、灌木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即财税字[1995]52号文的的解释,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等等都属于林业产品。纳税人购入这些林业产品有途径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向专业的商业销售企业购入,此时可以由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相关发票。当然了,销售者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是他们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则是向农户个人收购这些林业产品。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户个人销售其自产的包括林业产品在内农业产品是免税的。此外,按照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处购入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买价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进而实现税款抵扣。 

  至于付款,则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既可以采用转账的方法进行,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并没有严格的限制。通常中下,如果对方是企业并且开设有银行结算账户,那么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个人或者企业并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那么也就没有办法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也就只能通过现金进行结算了。

 

 

2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问题

问题详述: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07年9月进口了一批货物,07年12月的时候进行了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可是至今还未能抵扣成功,一直挂在待抵扣一栏!后去专管税务所查询说是因为没有海关的信息,所以税务系统比对不出来!之后递交了相关资料给专管员去海关函调,过了好几个月回复,说我们是辅导期纳税人不能函调!我们是新公司,第一次接触海关完税凭证,不懂其中的一些税法知识及流程!至今半年多了,不知道还能不能抵扣?

解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需要认证,但在申报时需报抵扣清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4. 是否视同销售对待

问题详述: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未能收回货款,顶帐收回一辆汽车价值35万元(无二手车市场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等手续,只有双方协议),该企业记入固定资产,两个月后又顶账给了另一个企业,价值34万元。

请问:1、该企业是否可计提折旧?

2、税务机关是否不允其计提折旧而按以物易物按17%补正增值税?

解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政策规定,汽车交易,包括抵债,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一定有相关发票,否则,就是违法。因此,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凭合法在效发票记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5. 进口货物发生折扣需要进项转出吗

问题详述:进口货物发生折扣需要进项转出吗?

解答:你提的进口货物发生折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350号文件,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后出现差价是否作进项转出的问题,明确如下: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处理问题,请你依据本规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解决。

 

 

26.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并入企业收入

问题详述: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的同时收取了污水处理费,该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账上反映已经提取的增值税、城建税等,并己在税务机关缴纳入库,但是该公司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计处“其他应付款”并未转为收入。具该公司反映,污水处理费是代财政收取的,所以并未计入收入。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收入应该包括收取的价内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我认为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应计入营业收入。请问这样处理可以嘛?

解答: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的同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无论如何是不能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为此时对自来水销售自来水的同时收取“价外费用”的行为仍然属于混合销售。

那么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的同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也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至于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也是正确的。公司代财政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对公司而言,只是代收款项,对于代收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而不能通过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实际上你们混淆了会计核算的依据与计算缴纳税款的依据。对纳税人而言,其会计核算的依据只能是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而不能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在税款的教育处与缴纳方面,则正好相反。

企业的这种核算对企业所得税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因为代收款项虽然有收,但是也有付,而且收付也基本上是相等的。如果不相等,即存在差额问题,那么则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但是如果没有差额,则绝对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7. 价外收入要适用哪种税率

问题详述: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代理商品收到代理费,请问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你的问题不是很明确。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所说的代理商品是代理商品销售,即我们常言的代销商品,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代销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均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你所说的代理商品仅仅是为商品买卖双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包括经纪服务,并不直接从事商品中转,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中介代理劳务就需要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果想得到更为详细的解答,请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28. 中部地区生产用机动车是否允许抵扣

问题详述:请问我公司在中部地区允许扩大抵扣地区,本月购进生产用的车辆,取得生产用机动车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请问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从《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看,其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那么应该不包含机动车专用发票抵扣联,但看 《安徽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施意见》,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进项允许抵扣,不知道这是不是只是安徽省的政策?

解答:你提出的关于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规定,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你公司只要是属于财税(2007)75号文件规定的地区、规定的行业,所购进的机动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能按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9. 购货方的运费部分的应付帐款是挂供应商还是承运商

问题详述:购进原材料时,供应商给出的承运商的运费发票开具抬头是给购货方,购货方的运费部分的应付帐款是挂供应商还是承运商?如果将该运费的应付帐款挂在供应商帐下,购货方是否要求供应商出具他们之间的代付代收协议?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由供应商代垫运费,购货方应将运费归还供应商;供应商没有代垫运费,购货方应将运费支付给承运部门。

 

 

30. 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就一定要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问题详述:我记得增值税税法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哪有强制要求人家写申请的道理?是不是我达到共产党员条件,就一定要强制我写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因为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进项税额很少,如果一定要搞成一般纳税人的话,因税负太重很可能无法经营下去.再说,我没有看到税法哪条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就一定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你提出问题中的比喻是不切当的,一个人是否达到共产党员条件,是要通过实践考验的,首先是个人申请,党组织进行考验;本人不申请,党组织是不勉强。

    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没有强制要求认定的规定。但是,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认定如何征税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如某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依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以上回答供参考,申请认定与否,自己决定。

 

 

31.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述: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

    因此,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2. 委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代收款项是否缴税燃气初装费缴税

问题详述:问题一:以水泥为主料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对其它公司提供水泥,委托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混凝土业务,请问委托加工业务是按加工行为还是按生产混凝土行为缴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题二:

开发商收房款时,代其它公司收有线电视开通费、律师费、配套费等,发票由其它公司开具,请问对于这些代收费用是否并入房款缴纳营业税?代收费用中哪些可以不并入房款缴纳营业税?如如果代收费用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代收代付无差额),是否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问题三:

对于开发商收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按税法规定3%,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能,请问税率3%,针对哪个行业?

解答:第一个问题:贵公司是一家以水泥为主料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贵公司提供水泥,委托其它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混凝土的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应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抵扣所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销售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二个问题:贵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在收取房款时,代其它公司收有线电视开通费、律师费、配套费等费用应并入房款缴纳营业税。

  第三个问题:贵公司在收取房款的同时收取燃气初装费,应并入房款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

 

 

33. 委托加工业务我司是按加工行为还是按生产混凝土行为缴税

问题详述:我司是以水泥为主料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对其它公司提供主料水泥,委托我司加工混凝土,请问对委托加工业务我司是按加工行为还是按生产混凝土行为缴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委托加工业务,按照委托加工业务纳税,征收率6%。

 

 

34. 对方提供水泥,我们加工怎样纳税

问题详述:本公司原来是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现在改成以受托加工为主,对方提供水泥,我们加工,有的人说这样要按照委托加工业按照17%缴税(因为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有的说要按照6%缴税(因为是混凝土行业税率6%),我想了解,到底那种说法对?

解答: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纳税。这里6%是征收率不是税率,两者不同。

    一般纳税人并非一定按17%纳税,也有13%税率和6%征收率的。“委托加工业按照17%缴税”是没有这个说法的,应当按照产品类别适用税率。

 

 

35.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有何区别

问题详述: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有何区别?

解答:增值税征收率与税率的区别是:一是征收率反映的是某一环节的税负水平;税率反映的是全环节的税负水平。二是征收率只适用于计算某一环节的应纳税金,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税率适用于计算全环节的销项税金,各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征收率一般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为4%,工业为6%,一般纳税人只是生产的部分产品如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才适用征收率,平常只适用税率。四是征收率和税率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税销售额,需要注意。

    征收率是税率的一种变通,主要适用于一些不便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或者行业,征收率的确定是经过国家测算后决定的,考虑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水平。

 

36. 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吗

问题详述:一般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办公用品、信封信笺、文具纸张,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吗?有人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购置物品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有在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购置物品才可以抵扣,这样说法对吗?

解答:可以抵扣。

    一些人说不可以抵扣的说法是考虑问题复杂化了。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并不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一些人说不能抵扣可能出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能觉得这些费用应当区别用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或者合理划分。实际上税法并没有规定要这样做。而且按照增值税的法理来说,这些支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应该全额抵扣的,目前企业也都是这样处理的。

 

 

37. 物品购入后给经销商,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问题详述:一医药企业,为了开展销售,买了很多礼品(如公文包、皮带等)给很多经销商,金额累计较大,购入后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企业作为开展销售的销售费用处理。针对此企业的上述情况,对于该部分物品购入后给经销商,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外,该企业购买的这些物品的确给了经销商,是否能作为营业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还是认为是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若是认为捐赠,好像又不合理因为它的确是为了市场开发。就该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给以解答。

解答:贵企业买礼品送给经销商的业务应当视同销售增收增值税。

    该业务不属于无偿捐赠,应当记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新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8. 纺纱企业落棉及破籽税率计算

问题详述:我们是一家棉纺纱企业,在皮棉生产棉纱的过程,所产生的废棉(落棉及破籽)的税率如何计算?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的注释是这样的: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关于你说的废棉(落棉及破籽)由于过于专业,我不太了解究竟是什么,你可以根据下面的原则判断:如果这种东西属于未经过加工,仅仅是整理出来的不合格棉花、废料等,与棉花适用13%税率;如果是加工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废品、副产品等,适用17%的税率。根据你的表述,我认为可能属于后者。

 

 

39. 不开据收购单能否计成本

问题详述:司收购农户农副产品,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开据收购单,公司以入库单做凭证记入生产成本,请问是否合适?能否做成本抵企业得税?如果有银行付款凭证,未开收购单,能否计入成本?

解答:会计核算是依据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入帐的。公司收购农副产品,应当及时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收据。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开具的,凭借其他能够证明真实业务的单据(比如入库单和付款凭证)可以入帐。但是没有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应当做纳税调整。因为企业可以根据自制的凭证进行核算,但是税务局是不予认可的,要做纳税调整。

 

 

40. 关于电力企业线损率的规定

问题详述:案例 : 电力经营企业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 超标。

其中4中的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有无国家标准,如果超标,如何计算销项? 企业解释线损大原因为被盗严重,若超标,能否做进项转出? 有无具体文件规定?

解答:你在案例中说的几个情况,是电力行业增值税检查中常见的类型,前几年在我经手的一次电力企业检查中也出现过类似问题,我们就有关的线损问题分析一下。

线损是供电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企业的线损可分为技术线损和管理线损两大类。技术线损是正常的线路上的电能损耗;管理线损是由管理不善以及电力网元件漏电等引起的电能损失。技术线损是合理的损耗,而管理线损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不予认可。你说的高压线损率和低压线损率,前者一般是指10KV以上的线损,后者一般是指380/220V的线损,另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综合线损率,是指一个区域内总的线损。

由于各地自然条件、设备情况千差万别,线损情况也各不相同。以前我曾经查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主管部门关于线损率的有无规定情况,没有找到,可能是不便于统一规定。不过有几个方面我想提请你注意:

一是我看过一个资料,以供参考。从1980年以来,我国电力企业线损率平均不超过9%,近些年有下降趋势。

二是一些地方文件规定了相关的指标,各地可以参考,或者直接查找本地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比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316号)规定:“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再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76号)规定:“根据全国电力行业平均低压线损率,针对我省电力网络结构、线路等级、技术参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电力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线损率在12%以内的,准予据实抵扣进项税额。个别企业线损率超过12%的,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情况属实的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根据我的了解,各电力企业(甚至乡镇的供电所)都有上级部门核定的线损标准,以及以往年度的线损资料,这些都是年度计划内的重要项目,都可以参考。可以向企业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确定线损标准后,对超标的,可以不予抵扣。

 

 

4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费能否抵扣

问题详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的运输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代理业务,并不属于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务,因而不符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因而纳税人在取得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发票时,即使发票中包含有运输费用,甚至完全开具所谓的运输费,也不得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42. 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问题详述:请问一下,生产过程中但并不是购销活动中取得的运输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如:矿业企业运输废料/废渣和矿石取得的运输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解答: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施行办法》以及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运输发票抵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在购进或者销售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才能抵扣。在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3. 矿山开采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述:我想咨询一下矿山开采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该如何计算缴纳?主要是没有进项。

解答:关于您的问题,下面有个例题,供您参考。

       某矿山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2)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3)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4)采用直接收款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5)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选煤40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合同规定本月收回60%货款,其余款项下月15日之前收回,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实际收回货款90000元。

 (7)将开采原煤20万吨对外投资。

 (8)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

 (9)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10)销售上月收购的原煤5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

 (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选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80%)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联合企业2007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该联合企业2007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1)资源税:

 ①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280×3=840(万元)

 ②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

 ③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选煤应纳资源税=0.4÷80%×60%×3=0.9(万元)

 ④对外投资原煤应纳资源税=20×3=60(万元)

 ⑤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0.25×3=0.75(万元)

 

 

44. 铁路大票咨询

问题详述:请问铁路大票如何进行抵扣;大票上面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都不是我公司,但是运输费用的承担者是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后者是专门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符合2005年165号文件的,按该文件执行,不符合的,按照1995年192号文件执行。

 

 

45. 请问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要反缴17%的税吗

问题详述:例如:我司出口报关的金额是USD14600.00,工厂已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是RMB90000.00, 但产品的退税率为0,请问我司还要反缴17%的税吗? 请问具体是如何算的?

解答: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除特别品目有特殊规定外,大多数适用零税率,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所谓的出口退税,就是对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税,使得出口产品为不含税价格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你公司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为零,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给予办理出口退税。(例:如果退税率13%,就是除了你不用缴增值税外,还可以再退13%的税款)

 

 

4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物品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题详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机床厂,外购低值易耗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请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只有凭增值税进项发票(含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和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税款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机床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物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不过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7. 承接了某公司的IT外包服务这种劳务上什么税

问题详述: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IT产品的销售及服务.我们公司承接了某公司的IT外包服务,并签有合同特指服务.请问我们应开具什么发票给对方公司?是上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你公司销售的IT产品和软件,应当缴纳增值税,提供的服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属于兼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出售产品或者软件,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你们公司特别签订的服务合同,不牵扯产品销售业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发票。

 

 

48. 销货方是否将代垫运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述:1、一般纳税人代垫运费发票已开给购货方,销货方是否将代垫运费作为收入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2、代开运费发票是否必须再发货地取得才合法?

3、2007年以前应付福利费余额,税法规定如何处理?

4、上年估价入库商品跨年度后取得发票并按原金额红冲,是否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1、代垫运费属于往来款项,不应确认收入。

2、代开票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或货物发运方所在地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均可向货物发运方结算运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的购货凭据,应将存货按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各地执法情况可能不一,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文件:辽国税函[2007]55号、浙国税所[2007]7号

 

 

49.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问题详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征收范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50. 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问题详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刚刚颁布。我们注意到09年1月1日后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未有详尽的细则说明。

我想请问专家:

1、我们是一家百货零售企业(非房地产),09年1月1日后,如果我们自行购买水泥、钢材、玻璃幕墙上的玻璃、铝材等材料,然后包给外面的施工队建房,按合同支付给施工队工程款。房屋建成后全部作为商场自用。请问:我们自行购买的水泥、钢材、玻璃、铝材等材料如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发票所列进项税,我们是否可以抵扣?

2、我们房屋建成后全部作为商场自用,正式开业前需对商场作必要的装修,请问,一些必要的装修材料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3、房屋建成后,要有一些必要的设备,如电梯、升降机等,这些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解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不能扣除.理由是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你单位所购进的货物恰恰是用于非应税增值税范畴.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比照第二个问题,即也是不能扣除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特别明确,仍然不能准确地得出结论,因为电梯\升降机可能属于房地产工程,即为非应税增值税范围.所以 ,只能等实施细则出来再说。

 

 

51.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详述: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有两个:一是规模标准。从事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二是会计核算标准。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两个标准有所侧重,后面的标准是主要的。就是说,即使符合规模标准,如果不符合会计核算标准,也是不能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但是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标准,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增值税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而即使达不到规模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是要经过省级国税机关批准,门槛较高。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安全性考虑,同时防止出现恶意逃避税收的行为发生。

 

 

52. 粮食收购进项税

问题详述:收购农户的粮食,按税法可以抵扣进项税,请问专家:1.税率是多少? 2.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3.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时,按购进免税农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留待抵扣,扣除13%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购进农产品的成本。

例如:甲公司收购农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00万元,并已验收入库。则帐务处理如下:

 进项税额=100*13%=13(万元)

 农产品成本=100-13=87(万元)

 借:原材料  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00输费用抵扣条件的运输发票,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都可以抵扣。

 

 

53. 工业企业的职工浴池耗用的外购煤、水、电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详述:我处有一个生产轧辊的企业,设有职工浴池,该浴池不对外,只对本单位职工使用,请问其职工浴池耗用的外购煤、水、电能否抵扣进项税吗?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规定,应做进项税金转出,因为根据注税书上对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这样解释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所以要进项税转出;另一种认为不应做进项税转出,因为企业设立的浴池为本单位生产人员服务的,属于生产过程中的辅助成本,其外购的煤、水、电能够抵扣进项税。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对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具体范围应包括哪些?

解答:我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应当做进项税金转出。

    企业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所有的企业设立的浴池都是为本单位生产人员服务的,或者一些还对家属,社会提供服务,但是这并不能称为把它列入辅助成本的理由。换一种说法,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浴池,也可以发洗澡票给职工,让职工到社会的浴池洗澡,或者直接货币化,不一样吗?如果前者列入成本,后者列入福利费,是不公平的,也给企业偷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关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具体范围”,你的问题中写得很详细: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54. 明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后有欠税的怎么办

问题详述:我公司属于中部扩大抵扣的增殖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以前,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都是用来抵顶符合条件的欠税,到目前为止,欠税还未抵完,但是根据国家增值税全面转型政策,明年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材料一样可以直接抵扣,请问专家,象我公司这样的情况,明年1月起,固定资产购进发生的进项税是继续抵欠还是直接抵扣,如果直接抵扣,那么没有抵顶完的欠税就暂时挂在帐上,请专家依据新政策分析一下给予指教。

解答:继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试行增值税转型之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

 

 

55. 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免税产品,请问购入机器设备进项税需要计算免税部分转出吗

问题详述:09年1月份起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请问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免税产品,请问购入机器设备进项税需要计算免税部分转出吗?如要,转出比例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此可以明确:购金的固定资产用于免税产品的,不得抵扣;先用于非免税产品,后转为免税产品的,按照比例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至于即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原文可以推定应按照相应的比例转出,转出的比例确定应当按照工时法等方法确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具体的规定还需要等待相关文件的出台。

 

 

56. 关于材料暂估的相关后续问题

问题详述:假若原材料我在12月份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入库单据进行了暂估入库,并进行了成本结转,但到了次年汇算清缴后发票仍未收到,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交了所得税款,若该发票在5月份及以后收到了合法的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再进行纳税调减,也就是可以在次年度作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作为商品的销售方,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货、票、款同行,上年销售的商品,次年5月才开票给购货方,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管理现状和经营常规,是不存在的。因此拿不存在的,或者是违法的问题来提问应该是没有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购货方,购入原材料,支付货款,收具发票是正常的经营手续,上年购入的商品,次年5月才解决发票问题,也不符合经营常规,更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等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已经对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交了所得税款,此案已经定性。若该发票在5月份及以后收到了合法的专用发票后,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就不能再进行纳税调减,也就是说对已经定论的问题不可以推翻在次年度作税前扣除。

 

 

57. 养猪专业户自己养殖并销售的生猪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详述:市场的猪肉摊位需要缴税,自己养殖并销售的农户,按照政策可以免税,如果同时还有外购的部分,应如何征收?

解答:农业生产自己养殖并销售的猪肉,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销售外购猪肉,则需要分开核算,就外购部分申报纳税。这里得提醒您注意,如果无法正确划分应税与免税收入,将存在合并征税的风险。

 

 

58. 烟花爆竹零售要交税吗?要交什么税?

问题详述:我是2008年北京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个体),国税第六税务所通知让交4%的税金,我想请问,国家有明文规定吗?此税属于什么税种?我们有销售商的提供的购货发票,是否说明销售总公司已经交纳,请详细解释。

解答:当前的消费税政策规定,烟花属于就就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但消费税是特定环节征收的税种。烟花的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税率15%。至于你零售烟花爆竹,属于商品流通环节,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销烟花爆竹,则要按17%计算增值税,扣除进项税额后征收增值税。你所在地的税务所的决定是有政策依据的。

 

 

59. 分公司出售时的相关税费如何计算

问题详述:我公司现将分公司准备整体转让,现请您解释一下其中牵扯的相关税金以及计算方式。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出售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贵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贵公司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贵公司就其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缴契税。

如果贵公司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并非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销售额的17%照章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营业额的5%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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