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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新)
2009/5/26    阅读次数:1149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零税率

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3%

小规模纳税人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上海市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上海市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
  ④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用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发票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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