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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2007-11-02    阅读次数:243     
 问: 个人所得税都有哪些减免规定?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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