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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住房的纳税筹划
2007-10-30    阅读次数:14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文件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即如果个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自从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于1999年8月1日执行后,涉及到个人购买住房应缴纳的契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是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契税实行的幅度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江西省确定的契税税率为4%,因而此类住房的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2%。
    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非普通住宅,也就是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者是在1999年8月1日之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时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为房屋全部售价的4%,不能享受减半或是免税照顾。
    个人在购买自用住宅时,应注意运用这些政策,尽量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当然购买住户应以实用为主要标准,不能一味地追求节税。虽然购买某些住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房屋的设计不尽如人意,面积太小或太大,或者是远离工作地点,也不是很好的选择。
    在住房的各方面条件符合自己要求的情况下,比较各套房屋的应纳税款,从而选择最合适的住房。
    比如,两套规模结构相当的住房,均是150平方米,全部价款为100万元,一套是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另一套是在1998年6月30日后竣工验收的,则前者不用缴纳契税,而后者应适用4%的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契税=100万元×4%=4万元
    因此,购买前者合算,这将会节省4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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