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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须知
2009/5/2    阅读次数:2255     

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1、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二、材料准备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⑴注册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⑵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⑵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⑴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⑵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⑶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⑷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⑵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⑷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⑹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如申请材料准备阶段较长,可待材料准备完毕后再办理验资手续。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召开创立大会。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⑴“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⑵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⑵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⑶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

 

六、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1630,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当年设立的企业自次年开始参加年检。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4.企业在注册的住所不展开实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

 

七、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⑴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⑵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⑶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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