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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提招待费
2009/4/29    阅读次数:650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部分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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