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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9-02-20    阅读次数:116     
沪教委学〔2008〕77号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是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请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2009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09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具体名单将及时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3)和《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09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 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
   3.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4.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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