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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2009-02-19 阅读次数:91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源泉扣缴简单解释为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办法》指出,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此外,如果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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