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结合税务部门征管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由原6%、4%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即“工业超过100万元、商业超过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09年2月10前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未在规定日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即“工业超过50万元、商业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视本企业经营情况向税务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四、2009年及以后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现行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申请办理超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携带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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