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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2/19    阅读次数:1124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结合税务部门征管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可按新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六、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明确扣缴义务人纳税发生时间,即“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代理记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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