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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009-02-18    阅读次数:1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调查发现,一些地区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扰乱了正常的财税秩序。
  通知指出,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要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税法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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