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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可办"农家乐"
2009-02-15    阅读次数:277     
农民宅基地可以开办小商店或者“农家乐”,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等的企业也可在民宅中开展经营活动。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了解到,针对眼下严峻的就业形势,他们积极推行新政,大胆创新登记方式,通过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来解决创业和就业的瓶颈制约。

  按照新政,只要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解释,由于现行政策将此类房屋也纳入住宅范畴,在无法改变使用性质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遇到了障碍。而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客观上符合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且可弥补农村商业网点布局不足,自营和出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农村由于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宅基地从事经营活动对他人的影响也较小。因此,对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适当放开。同时,鉴于宅基地房屋本质上属于住宅房,因此将主体限制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上限于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

  而对于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新政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中集中登记。工商部门解释,一些个人智力创作型和电子商务等行业对经营场所依赖性较小,不需要独立的办公地点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在上海房租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就在住宅中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考虑到上述行业对居民影响较小,同时又不直接冲撞居住用房的相关规定,允许此类市场主体注册在集中场地中。

  链接:其他创新的登记方式:

  1、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说明: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不仅符合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并且园区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可以带动创意人才的创业热情、降低创业成本。根据《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1号文中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园区的要求,对于创意集聚区的建立和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给予支持。根据《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创意产业集聚区中可以有不超过园区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提供者,对于这类企业也给予支持。

  2、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说明:经营场地是创业者的主要成本。破解经营场地制约是改善创业环境的重要抓手。简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是破解经营场地制约的重要方面。根据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但有一部分房产却有合理原因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者提供不便的,工商部门经过调研和风险评估后给予了简化。

  1)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按照原来的做法,不能提交产权证的,需要提交三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该条将“三证”简化为“一证”;

  2)有部分在大型超市内的企业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的,由于超市设立时已提交过产权证明的,就不再需要重复提交,以方便群众办事;

  3)有些公有非居住用房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创业群众取得有一定困难,因此允许仅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3、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说明:该条针对经营方式本身就有流动特质的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同时,为避免产生房屋动拆迁纠纷,对此类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因此称为“联系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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