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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裁员必须上报四项材料
2009-01-22    阅读次数:11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下发通知
    裁员如今已经成为很多市民、单位、部门关注的热点话题。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上报4项材料,方能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此次下发的相关通知明确,裁员单位属于市属国企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报市人保局备案。裁员单位属于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报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裁员需同时上报4项材料,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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