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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2009-01-22    阅读次数:130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这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通常合并定价。案例:建艺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同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另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8年5月份,该公司销售建筑装饰材料100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2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20万元。
    筹划分析:建艺公司既有混合销售行为,也有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即销售建筑安装材料和租赁建材设备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因而可以分开核算及纳税。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建材的同时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显然是密不可分的,必须合并定价并统一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至于具体是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于建艺公司是以销售为主还是以提供劳务为主。本例中年货物销售额/(年货物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100/(100+60+20)>50%,所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参考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特别提示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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