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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
2009-01-20    阅读次数:95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国、地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重庆市地税局对该通知予以解读。 

  一、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自200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原征管范围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国税征收管理。鉴于对“新办企业”或“新登记企业” 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一致,难于操作。原征管范围的划分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明确的地方,再加之征管范围受到地区财政利益分配、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影响,国地税两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分歧,且矛盾日渐突出,对原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和重新调整,势在必行。2008年是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出通知就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再次重新调整,很有必要。 

  二、新老征管范围相比有哪些调整 

  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明确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新办企业”一律在国税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基本规定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对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征管范围调整后对纳税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简单、明确、便于操作,有效地解决了存在于国、地税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尽可能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和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国、地税部门己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统一了认识,并将及时联合行文转发全市税务机关执行。同时国、地两局将共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把总局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规定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 

  四、政策详解 

  (一)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占25%以上的,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强调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管理,既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又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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