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标准和适用税率都将发生新的变化: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