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①与已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②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2.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填写申请表 ;②计算机进行查重;③名称核准。 3.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手续? 答:①申请表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5.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6.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答:企业预先(或变更)核准的名称超过6个月有效期即自动作废;如该名称未被他人申请核准,可带上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到工商局窗口重新申请办理,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延期六个月,但只能延期一次。 7.企业名称核准后,想撤销企业名称怎么办理? 答: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带上核名通知书原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撤销申请书、委托书,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8.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提交补办申请书、委托书,拟申请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名称未注册登记的证明,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员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9.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两个月后,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吗?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10.企业名称中含有“公司”二字的企业,一定是按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吗? 答:不一定。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的,属于按《公司法》登记的公司,此外应为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11.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 答:需要查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12.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4.要把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沪工商注〔2008〕212号上海工商部门11条新政策规定:(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5.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16.在查询公司名字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以下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①本市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③变更名称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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