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实施新条例将使广州市增值税纳税人受惠达到60亿元。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广州市国税局对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据测算,此项改革将使我市一般纳税人少缴税款超过52亿元,对于我市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州市2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8.3亿元。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日-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
注意事项
一、自2009年2月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及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有问有答
问:新条例实施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08年底购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在2008年),在2009年才正式使用或交付使用的可否在2009年进行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问:我公司于2009年1月5日购进一辆小汽车用于领导办公,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1万元,请问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新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而且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应使用什么征收率?
答:新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而且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是指对1月所属期的申报开始适用3%征收率,而1月申报期是对2008年12月所属期进行申报,仍适用4%或6%征收率。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批发、零售,如果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等,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是否需要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企业仅从事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可使用原机动车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既从事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又从事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在2009年是否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第四条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问:新条例实施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是否仍使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