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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例
2009-01-13    阅读次数:935     

注:案件定性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一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  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  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  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  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  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  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  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  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杨浦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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