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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存货的报损
2009-01-12    阅读次数:1055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公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所讲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关于资产损失审批的规定是:
    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从上述规定分析对存货的损失,主要区分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属于正常损失,企业可以在损失当期申报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申报扣除。
    对非正常损失,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存货由于天灾或者人为管理造成的损失即为非正常损失。
    对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损失,现在还没有个明确规定,各地掌握也不尽一致。如山西省国税局规定,是按行业标准掌握,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有自定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按企业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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