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6-12-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 二、报表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1.本表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查账征收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一般企业;第二类为金融企业;第三类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相关的附表。 2.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额为负数。 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不在主表的扣除项目中反映,全部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数计算。 4.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规定的33%比例税率填列。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 1.本表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报。 2.收入总额:包括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和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按照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的其他收入、附表三中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净收入。按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工业(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汽车修理、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包括陆上运输、水上运输)和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其中货物运输应税所得率为10%; (2)建筑业(包括装潢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 (3)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 (4)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中电子游戏业的应税所得率调高20%~50%; (5)其他行业(包括广告业、仓储业、咨询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4.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33%以及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货物运输业适用税率为33%。 5.汇算清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三、工作要求 新申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设计改进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全面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7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63号)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3.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向总局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四)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二、关于申报表的修改 (一)《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4行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 (三)《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四)《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 三、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删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删除“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 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3: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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