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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全面进入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期
2009-01-11    阅读次数:306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于部分纳税人来说,又将迎来第三个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期。根据2005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此,税务部门也特别提醒相关纳税人,此时应早点盘算盘算这一年的“收成”,如果2008年所得过了12万元,千万别忘记个税的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应提前核实个人信息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南京市地税局目前已经专门开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查询系统。纳税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个人纳税记录,也可在办理查询认定手续后,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
  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查询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是通过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信息而生成的。因此,纳税人应提前核实查询税务部门登记的信息与本人实际掌握的收入信息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同时,对于本人2008年度相关的纳税信息,特别是任职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和红利收入,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等收入信息,纳税人也应注意收集。
  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均需申报
  除了在“年所得”这个概念的认识上存在误区,部分纳税人还认为,只有应税所得项目才要自行申报,而免税项目如转让股票所得、1万元以下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等,则无需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除文件规定年所得不含部分免税所得项目的以外),只要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均要自行申报所有项目。对于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文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统计在12万元之内;对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的,但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年所得”不等于“年收入”
  不少纳税人认为,只要自己一年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无需进行自行申报。对此,税务部门指出,这属于对“年所得”的认识误区。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换句话说,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仅只是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还应将其他的10项所得额合并计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的,均应办理自行申报。
  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纳税人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一项,也不能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数额计算,而应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也应计入年所得的范围。
  不如实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我国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国家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扣缴申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自然人都要办理自行申报,不如实申报即使不造成少缴税款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年所得12万元自然人不如实申报即使不造成少缴税款的,将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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