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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通知: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
2009-01-06    阅读次数:116     
上海证券交易所29日发出通知,敦促上市公司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作出说明。
  上证所在通知中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述情形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进行核实并向上证所作出说明: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最近三年受到上证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应当提供渠道向社会公示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并将公示的全部反馈信息和资料如实报告上证所。
  对于上证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其情况作出说明,并取消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提案。
  上述通知自2008年12月30日起实施,上证所2004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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