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 没有一分钱的资金注入,赵某、李某等竟注册成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安徽省苏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婉公司”)。公司注册后,李某又在公司毫无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对方150万元保证金。近日,被告赵某、李某经包河法院一审分别被判处3年、11年有期徒刑。
2006年5月,被告人赵某、李某及闵某(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公司,经营“蛋白质纤维素”,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由赵某具体负责,花费7.5万元,委托他人代办登记,骗取工商部门核准,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安徽省苏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苏婉公司”没有资金,上述项目不具备发包条件的情况下,以“苏婉公司”的名义与合肥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蛋白质纤维素厂、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对方50万元保证金,用另一账户收取转账资金100万元,并于2006年12月28日将这100万元用于归还浙江一家公司,案发前后,被告人李某已归还12万余元。法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向上述合肥一家建筑安装公司退赔150万元,对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请求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采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外,李某以苏婉公司名义,将不具备发包条件的项目工程发包,私设账户,收取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