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全市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依法保障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同时,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共有九方面内容,从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查、受理,清算组的指定、职责,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债权的申报和审核,清算财产的认定、追收、管理、处置、分配,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转化,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整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程序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是我市法院开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必要前提,是推进我市法院规范化办案工作的重要途径。它的公布施行,有利于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及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依法退出市场;也有利于遏制公司解散后,相关责任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甚至借公司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